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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建材公司、李某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12岁)随父母在“某家居”商场选购装修材料。张某之父赵先生购买了一块由某建材公司生产的不锈钢踢脚线,由运输者李某负责送货安装。安装当日,李某在住宅客厅切割踢脚线时,因材料存在边缘锐利且无防护的缺陷,碎片飞溅导致正在旁玩耍的张某左眼被割伤。经医院诊断,张某眼球破裂,行眼球摘除术,构成重伤二级,造成单侧眼球缺失的严重器官损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运输者责任划分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赵先生遂提起诉讼。赵先生主张张某因治疗及康复需长期护理,且因伤导致家庭误工损失巨大,但具体误工金额因无固定收入证明暂未确定具体数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踢脚线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其边缘锐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运输者李某在安装过程中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完全监护职责,酌情减轻生产者部分责任。关于误工费,因赵先生未能提供确切收入证明,法院结合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酌情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建材公司作为生产者,对产品缺陷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2. 运输者李某在安装中操作不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120,000元;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某建材公司与李某按责任比例分担赔偿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2条、第一千一百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材产品缺陷致未成年人重伤的生产者无过错责任适用,细化了运输者在安装环节的注意义务边界。对于误工费未确定的情形,确立了参照行业标准酌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装修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