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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医疗器械公司网络交易平台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受害人张某在某知名网络交易平台“健康优选”旗舰店购买由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家用血氧仪。张某在商场线下体验后下单。使用后,张某及家人出现严重头晕、恶心及呼吸困难症状,经医院急诊诊断为急性中毒性脑病。医院病历显示,张某体内检出异常化学物质。经专业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缺陷与中毒因果关系鉴定,确认该血氧仪内部电路元件绝缘层含有违禁有毒物质,遇热释放有毒气体导致中毒。事发后,生产者虽发布召回公告,但未对已造成损害的张某进行及时有效赔偿。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惩罚性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法院依张某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血氧仪进行质量检测及毒理分析。鉴定意见明确支持血氧仪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该缺陷与张某中毒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结合医院病历、鉴定报告及平台交易记录,认定生产者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因未尽到必要审核义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医疗器械公司作为生产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对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某医疗器械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鉴于产品缺陷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6万元。合计赔偿金额18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参照适用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器械缺陷导致中毒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强调了生产者召回义务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衔接。同时,确立了在特定严重人身损害情形下,参照食品安全法精神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则,有力震慑了劣质医疗器械生产行为,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及实体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