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市政工程公司、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赵某诉某市政工程公司、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行人赵某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某市政工程公司在该路段进行地下管网施工,未设置全封闭围挡,警示标志不足。与此同时,某公交公司所有的公交车沿该道路行驶。因施工区域狭窄,公交车需借道通行。当公交车驶近施工路段时,因避让施工堆放的建材发生急刹车,车内站立乘客钱某(化名)因未站稳,从车厢扶手处滑落,头部撞击车厢顶部后坠落受伤。赵某恰好在公交车旁,被失控冲出路面的公交车撞击后,又被车内坠落的钱某砸中头部。赵某经抢救无效,经鉴定为重度颅脑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某市政工程公司因施工未规范设置围挡承担次要责任;某公交公司因驾驶操作不当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为八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二审中,双方就是护理费计算标准及责任分担比例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市政工程公司施工瑕疵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某公交公司驾驶行为为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维持一审关于责任认定的部分,改判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公交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鉴于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超出部分由两被告按比例分担。最终判决某市政工程公司赔偿赵某2.5万元,某公交公司赔偿赵某10.2万元,合计12.7万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道路施工方与公共交通运营方在混合过错下的责任划分。特别是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发生乘客坠落致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如何结合事故认定书认定施工方与运输方的责任比例,为类似“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