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行人张某途经某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时,该路段正由某路桥公司进行管网改造施工。施工现场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围挡或夜间照明设施,且施工方违规将重型挖掘机停放在道路中央。张某因视线受阻,未察觉上方脚手架松动,被突然坠落的水泥预制块砸中。经送医诊断,张某右侧肋骨骨折伴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路桥公司辩称小区道路属非市政道路,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且张某夜间行走未注意观察存在过错。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某路桥公司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支持张某诉求。某路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08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以及责任主体认定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施工方在封闭区域作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确认无酒精检测报告异常,排除张某酒驾或醉驾因素。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路桥公司作为施工及道路运输相关作业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令某路桥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施工中,施工企业即便在非市政道路作业,仍需承担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责任主体认定与赔偿范围的厘清,强化了施工方对潜在风险的防控意识,对同类人身伤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