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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本市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该处正在进行地下管网改造施工。施工现场位于道路中央隔离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及隔离设施,且夜间照明不足。上午9时30分许,陈某为避让前方违停车辆驶入施工区域,因路面坑洼不平且上方脚手架松动,从约两米高处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未注意观察路况负次要责任,施工单位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负主要责任。陈某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结果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分担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施工单位承担70%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同时,法院核实了陈某提交的医疗票据、护理协议等证据,确认护理费及各项损失金额合理。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如下:一、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8,000元;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鉴于陈某负次要责任,其自行承担30%的损失,故施工单位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期间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存在轻微过错,施工单位因未设置警示标志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在复杂路况中亦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本案有助于强化施工方安全管理意识,平衡各方权益。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