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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赵某乘坐李某驾驶的私家车行驶至某村乡村道路时,因前方某路桥公司施工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路面堆放杂物,车辆急刹避让导致赵某摔倒。赵某头部撞击路边石块,经医院诊断为脾脏破裂伴腹腔内出血,行脾切除手术。经司法鉴定,赵某脾脏切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施工区域无反光锥桶。赵某因治疗及误工产生各项损失,经核算总计8500元。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金额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施工方未设警示标志的事实,认定某路桥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赵某无责。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部分医疗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路桥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公司已赔付金额,某路桥公司及李某需另行赔偿赵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9200元。鉴于赵某总损失较低且已获部分赔付,最终判决被告方支付剩余款项92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即使无直接碰撞,因施工隐患致乘车人摔倒亦构成侵权。结合民法典1213条,厘清了保险公司、侵权人间的赔偿顺位,对同类施工致害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