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政设施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政设施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行人张某途经某市建设路与和平街交汇处南侧的公共停车场入口。该区域正由某市政设施管理处负责进行地下管网改造施工,现场虽设有围挡,但警示标志不足。上午10时15分许,张某在正常步行通过施工区域边缘时,因上方未固定的临时遮阳棚支架松动,从约3米高处坠落。坠落过程中,张某头部及胸部先着地,随后被后方驶来的由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轻微刮擦后倒地。经送医抢救,张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左侧肺挫裂伤、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但未对施工方责任作出明确划分。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审理中,法院查明某市政设施管理处作为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对施工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妥善固定高空设施存在重大过错。李某虽有刮擦行为,但非导致张某重伤的主要原因。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及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最终由法院依据各方过错程度进行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设施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市政设施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为180万元。最终判决某市政设施管理处赔偿张某126万元,李某赔偿张某54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中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在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中,如何合理划分施工方与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比例,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强化了公共设施管理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