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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建设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陈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出行)驾驶电动轮椅沿某住宅小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该路段正值某建设工程公司进行地下管网改造施工,现场虽设有围挡,但警示标志不明显且未安排专人指挥。14时许,陈某因视线受阻,连人带轮椅摔入未覆盖的深坑,导致右腿骨折、骨盆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事发时,小区保安通过监控视频记录下施工方未规范设置警示标识的过程。陈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费用,且因残疾及伤情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受限,需长期护理。经核算,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陈某主张赔偿总额超过200万元。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分担比例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陈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其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庭审中,法院调取了小区监控视频,结合现场勘查笔录,认定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主要过错;受害人陈某作为残疾人,在已知施工路段未尽到更高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陈某的护理依赖等级及各项损失明细,酌情确定施工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建设工程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施工中,施工单位对特殊群体(残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通过监控视频固定证据,精准认定次要责任,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平衡,对同类施工致伤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