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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本市中山路与建设街交叉口路段时,因该处正由某路桥公司进行地下管网施工,现场警示标志缺失且未设置隔离护栏。赵某为避让前方突然变道的非机动车驾驶人陈某,紧急制动不及,导致货车右侧车身猛烈撞击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昏迷,经送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损伤、脾脏破裂、右肺挫裂伤,行脾切除术。经法医鉴定,陈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需长期护理。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现场证据灭失,暂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刑事程序已启动,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陈某家属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先经刑事侦查,公安机关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某路桥公司负次要管理责任。民事审理阶段,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需长期护理。鉴于事故责任划分在刑事阶段已结合施工方过错予以认定,民事庭审理重点在于赔偿范围的核定。双方就是护理费标准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较大争议,最终由法院依据诊疗记录及当地标准酌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负事故主要责任;某路桥公司作为道路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负次要责任。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综合考量陈某器官损伤程度、长期护理需求及过错比例,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某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个人承担剩余部分。最终核定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赔偿金额为32万元,落在20万元至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规则。在事故责任未由交警即时划分但刑事程序已介入的场景下,法院结合施工过错与驾驶行为综合判定责任比例,特别是对器官损伤导致的长期护理费予以全额支持,对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