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政工程公司、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上午,某市中山路进行地下管网抢修施工,现场未设置规范警示标志且围挡存在缺口。上午9时30分许,受害人张某(72岁)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途经该路段。因施工区域路面塌陷形成深坑,公交车紧急避让时剧烈颠簸,张某在车厢内失去平衡,从座椅上方坠落至地面。经医院诊断,张某致L2-L4椎体压缩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护理床)等损失。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认定,某市政工程公司道路管理存在瑕疵负同等责任,某公交公司未尽安全运输义务负同等责任,张某无责任。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民事一审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及残疾辅助器具必要性进行鉴定。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认定市政公司与公交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政工程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人民币145,000元;某公交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剩余赔偿责任,最终由保险公司及被告共同支付张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第119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管理瑕疵与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义务的竞合责任。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因路面突发状况致乘客坠落受伤,施工方与管理方需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体现了对老年人出行安全的司法保护及保险赔偿范围的规范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