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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政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客车行驶至某村乡村道路时,因前方某市政工程公司施工路段未设置警示标志且防护栏缺失,客车急刹车避让。张某因未系安全带,从座位甩出后从高处坠落至路基下方,导致颅脑损伤及神经损伤。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李某负主要责任,某市政工程公司因公共设施管理瑕疵负次要责任,张某未系安全带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经治疗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初步核算。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对伤残等级及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比例及赔偿范围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酒精检测报告排除李某酒驾嫌疑,依据民法典第1208条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综合各方过错程度,确认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60%责任,张某自负30%责任。扣除保险已赔付部分,判令某市政工程公司及李某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施工中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细化了多因一果下的责任分担规则。对于未系安全带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赔偿范围及保险理赔界限具有典型教学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