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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2岁的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该路段正值某路桥公司进行夜间道路拓宽施工,现场虽设有警示标志,但未按规定设置反光锥桶,亦无专人指挥交通,路面坑洼不平且堆放有施工建材。当日20时许,张某因视线受阻,未能及时发现前方施工围挡,以约30公里/小时的速度撞上施工遗留的钢管堆,导致摔倒。事故造成张某头部重创,经送某医院抢救,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右侧肢体偏瘫,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伴有严重的神经损伤,需长期依赖轮椅等辅助器具。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施工方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审理中,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路桥公司因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予以确认,并评定后续治疗费。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路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路桥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各项损失合计280万元。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最终判决某路桥公司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160万元,某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合计17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1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施工中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受害人的保护。判决严格适用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并合理认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对同类道路施工致伤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警示施工单位须规范作业,保障公共交通安全。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