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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受害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住宅小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该路段正值某路桥公司进行地下管网改造施工,现场虽设有警示标志,但未对施工区域设置硬质隔离围挡。14时15分,陈某为避让路面堆积的建筑材料,紧急转向时撞向施工区域上方未固定的临时照明灯架。灯架随即倒塌,陈某被坠落物砸中头部及胸部,当场昏迷。经送医抢救,陈某被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及脾破裂,经手术治疗后遗留轻度智力障碍。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路桥公司施工未规范设置隔离设施存在主要过错,陈某正常通行无过错,某路桥公司负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因治疗、康复产生大量费用,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及赔偿范围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伤残鉴定意见,确认陈某为八级伤残,并评定后续治疗费需15万元。保险公司辩称部分费用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标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路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某路桥公司共同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施工致伤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细化了《民法典》第1213条在混合保险场景下的赔偿顺位,对规范施工安全及保障受害人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