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张某乘坐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行驶至本市中山路与建设街交叉口路段时,因前方道路正在进行地下管网施工,路面临时设置围挡导致通行空间狭窄。公交车为避让施工车辆紧急制动,张某因未站稳摔倒,导致右腿骨折。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事故发生后,张某住院治疗并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与某公交公司就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某公交公司辩称急刹系避让施工障碍,属紧急避险,且道路施工方存在过错,请求追加施工单位为被告或减轻自身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依职权追加道路施工单位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就是否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产生争议,鉴于张某伤情为轻伤且主要诉求为医疗费与护理费,未启动伤残鉴定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公交公司急刹行为的合理性、施工单位占道施工的合规性以及张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虽遇施工路段,但急刹措施虽有必要但操作略显生硬,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作为乘客未尽注意义务,承担轻微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某公交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施工单位承担20%,张某自负10%。最终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张某护理费、医疗费等共计3.5万元,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营中,因道路施工等第三方原因导致乘客受伤时,承运人与施工方的责任分担规则。特别是在责任比例未明确行政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过错程度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对平衡乘客权益与多方主体责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