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交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张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某市第一路公交车行驶至中山路与建设大道交叉口附近。该路段因市政管网维修正在进行道路施工,现场虽设有警示标志但围挡存在缺口。公交车在减速避让施工车辆时突然急刹车,张某因未站稳从后排座位摔倒,头部及右臂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尺骨骨折及轻微脑震荡,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道路施工方与公交公司责任交织,未出具明确的事故责任划分认定书。张某遂起诉要求李某及某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为轻伤。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公交车内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结合现场照片,认定公交车急刹车与张某摔倒存在因果关系。鉴于事故涉及道路施工方,且交警未出具责任划分,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及证据情况确定责任分担。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公交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某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职务行为)。某公交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共计42,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致伤且责任未明确划分时,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通过行车记录仪还原事实,合理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权益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对同类公共交通伤害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