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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某区某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附近。该路段因市政扩建工程正在进行地下管网铺设,施工单位某路桥公司未在施工区域周边设置任何反光锥桶、警示标志或夜间照明设施,亦未安排专人指挥交通。14时15分,张某因视线受阻,未能及时发现前方路面堆积的建筑材料,车辆右前侧与路边堆放的钢管发生剧烈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头部及胸部受创,经送医抢救无效,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因施工单位拒不承认管理疏忽,调解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庭审中,张某申请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确认张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交警部门结合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及鉴定意见,认定某路桥公司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负同等责任,张某因驾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负同等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路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张某驾驶车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亦有过错。依据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某路桥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某路桥公司应赔偿190,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边界,即使受害人存在驾驶疏忽,施工方未尽警示义务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轻伤且构成伤残的案件,合理界定护理依赖程度对计算赔偿金额至关重要,为同类施工致伤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