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建设工程公司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孕妇,怀孕7个月)驾驶电动车途经某市某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出口处。该区域正由某建设工程公司进行路面拓宽施工,现场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反光锥桶及临时围挡,施工坑洼处积水严重。张某因视线受阻,车辆失控摔倒,头部及腹部猛烈撞击地面。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虽经全力抢救,但因胎盘早剥引发大出血,最终于次日不幸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某建设工程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电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承保人为某保险公司。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交强险限额内的死亡伤残赔偿项目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产生争议。某保险公司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未确定,要求扣除不合理部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原因与事故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事故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建设工程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18万元。超出部分,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按70%比例赔偿张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0万元,扣除交强险部分后,某建设工程公司需支付202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支持3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方在封闭区域(如停车场)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在非公共道路区域,施工方未设警示导致事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厘清了交强险条例第21条在受害人死亡案件中的优先赔付原则,对同类施工致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