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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行人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高速公路连接线由南向北行驶。该路段正由某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夜间沥青铺设施工,现场虽设置警示标志,但反光锥桶摆放间距过大,未形成连续隔离带。15时10分,张某因视线受阻,未及时发现施工区域,径直驶入作业区,与停放在施工范围内的一辆工程压路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头部及胸部严重受损,经送医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左侧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5天,经鉴定存在部分护理依赖。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张某未观察路况直接闯入施工区,以及施工单位未规范封闭现场的过程。张某伤情稳定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无法达成一致,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调取了事故路段监控视频,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负事故主要责任;某市公路管理局作为公共设施管理单位,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负次要责任。双方对护理依赖程度无异议,但对赔偿总额存在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行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市公路管理局施工管理存在瑕疵,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张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某市公路管理局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最终判决某市公路管理局赔偿张某5400元(18000元×30%),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期间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混合过错情形下,通过监控视频还原事实,合理划分行人与施工单位的责任比例,体现了民法典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对同类施工致伤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