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行人张某途经某市繁华地段某长途汽车站旁路段时,该处正由某路桥公司进行地下管网抢修施工。施工现场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隔离护栏,夜间照明亦严重不足。张某因视线受阻,未能及时发现路面深坑,不慎跌入坑内,导致右腿严重骨折并伴有脾脏挫裂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手术治疗及住院观察,出院时遗留部分器官功能受损。张某主张其因事故产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要求某路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路桥公司辩称张某作为成年人未尽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脾脏损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结合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认定某路桥公司作为道路施工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张某作为行人虽有一定注意义务,但在无警示标志情况下难以预见危险,过错程度较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路桥公司作为机动车道路施工管理人,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行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自身存在轻微过失,酌情减轻施工方责任。现认定某路桥公司承担8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2万元,某路桥公司赔偿张某1.04万元(含医疗费、交通费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在缺乏警示标志的施工区域,即便行人有一定疏忽,施工方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案有助于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具有典型的教学与实务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