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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政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乘坐公交车途经某国道施工路段。该路段由某市政工程公司负责夜间抢修,现场虽设置警示标志,但未铺设防滑垫且照明不足。当日雨天路滑,公交车急刹车时,张某因无扶手且路面湿滑摔倒,致右腿骨折。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市政工程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等损失。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就是误工费计算标准(张某为灵活就业人员)及后续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针对误工费,因张某无固定收入证明,法院参照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予以核定。法院结合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及事故责任认定,核算各项损失总额。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政工程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医疗费票据尚有部分未结算,金额未确定,法院先就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已确定金额判决赔偿共计125,000元。剩余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施工方在公共交通场景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对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计算提供了实务参考,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金额未确定”部分医疗费的处理原则,有助于平衡受害人权益与责任承担的合理性。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