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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公交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受害人张某(72岁)在市中心某公交站台候车。某公交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公交车进站时,因未注意观察,与正在非机动车道正常骑行的张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昏迷,经送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家属主张张某生前虽退休但受聘于某咨询公司,有固定收入,且需支付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双方就是误工费计算标准(基于退休返聘收入证明)及后续治疗费产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死亡原因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确认交通事故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针对误工费争议,法院结合医院病历、退休返聘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认定张某生前有持续劳动收入。鉴于双方矛盾较大,法院在庭前主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调解未果,案件进入判决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及侵权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虽张某已退休,但其有返聘收入,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支持部分误工损失;后续治疗费因已发生死亡,不予支持已发生费用,但支持合理的丧葬支出。最终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5,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老年人退休后返聘人员的误工费认定规则,体现了对老年人劳动权益的保护。同时,展示了在公交交通事故中,即便经过人民调解,若无法达成一致,司法如何依据证据精准量化赔偿金额,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