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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张某驾驶其所有的黑色轿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某路段时,因雨天路滑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中央隔离护栏。事故造成车辆严重受损,张某因剧烈撞击导致腹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子宫挫裂伤伴先兆流产,经鉴定为轻伤。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因未安全驾驶负事故同等责任(注:此处为模拟要素,通常单方事故全责,但严格遵循“同等责任”要素设定为张某与道路养护方因护栏设置瑕疵承担同等责任,或严格遵循单方事故但要素强制要求同等责任,此处依题意严格体现同等责任要素,设定为张某与某道路养护公司因护栏缺陷承担同等责任,但在机动车单方事故语境下,通常指驾驶员与自身过错或道路方。鉴于“机动车单方事故”与“同等责任”在纯驾驶员视角下的冲突,现设定为张某驾驶车辆撞向因施工未规范设置警示标志的路段,张某与施工单位某工程公司承担同等责任)。张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经核算共计45万元。张某与某保险公司就是保险赔偿范围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张某申请对误工时间及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支持其主张。保险公司辩称部分非医保用药及过高的误工费不应由商业险承担。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医疗记录、鉴定意见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综合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某工程公司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各担50%。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赔付。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误工费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动车单方事故中若涉及道路设施缺陷导致同等责任时,保险赔偿范围的认定规则。重点阐释了轻伤及孕妇特殊体质下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以及民法典第1213条在交强险与商业险赔付顺序中的具体适用,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