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乘坐由某运输公司运营的客运大巴行驶于京沪高速公路。当日凌晨2时许,驾驶员因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偏离车道,猛烈撞击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事故造成赵某头部、胸部遭受剧烈撞击,经送医诊断为脾脏破裂、右肺挫裂伤,遂行脾切除手术。经司法鉴定,赵某脾脏切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乘客赵某无责任。赵某因治疗及后续康复产生大量费用,双方就是否由车辆管理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金额产生分歧,遂由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赵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事故认定书效力、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及赔偿明细。某运输公司辩称事故系驾驶员个人过错,应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系履行职务行为,且赵某作为公共交通乘客,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及机动车管理人,未尽到安全运输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就赔偿金额存在争议,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核算各项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赵某无责任,且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单方碰撞中,运输公司作为机动车管理人及承运人应承担主要及最终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5,000元。判决某运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某165,000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2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9条、第一千二百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乘客在机动车单方事故中,即便驾驶员负全责,乘客亦可依据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向机动车管理人(承运人)主张赔偿。案件厘清了职务行为下的责任主体认定,强调了机动车管理人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同类交通事故中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的司法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