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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高速公路辅道正常行驶。与此同时,某运输公司司机赵某驾驶重型货车在主干道因操作不当偏离车道,与陈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造成轻伤二级,左腿骨折并伴有神经损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依赖。交警部门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陈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未注意观察,双方负同等责任。陈某因事故产生大量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含轮椅、助行器)等损失,经核算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万元。

审理过程

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护理依赖程度、残疾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其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未果,依法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陈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鉴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较重,结合陈某残疾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酌定某运输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高速公路非机动车通行规则与机动车安全注意义务的边界,细化了护理依赖程度在赔偿计算中的适用,对同类交通事故中残疾辅助器具费及高额赔偿的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