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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受害人陈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出行)驾驶电动轮椅在涉案住宅小区内部道路通行。该路段为小区内部规划道路,非市政公共道路。驾驶员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因雨天路滑且操作不当,在转弯时车辆失控翻车,从路边低洼处坠落至陈某所在的非机动车道,直接撞击陈某。事故导致陈某多处骨折及严重的神经损伤,经医院诊断需长期康复治疗。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主要责任,陈某因在非机动车道未靠右行驶负次要责任。陈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且因神经损伤导致部分功能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审理过程

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向小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就是赵某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小区道路是否适用道交法以及陈某的伤残等级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神经损伤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调解失败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及小区物业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小区道路虽为内部道路,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赵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酌定赵某承担70%赔偿责任,陈某自负30%。结合医院病历、鉴定意见及当地赔偿标准,核定陈某各项损失共计320万元。最终判决赵某赔偿陈某224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时属于“道路”范畴,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相关规定。同时,体现了在机动车单方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对责任分担的影响,以及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在化解矛盾中的衔接作用。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