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受害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某住宅小区内部道路正常行驶。该小区道路虽未移交市政,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驾驶员赵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小区主干道转弯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车辆右前侧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陈某摔倒,经现场急救后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医院病历记载陈某为右膝软组织损伤,建议休息两周并定期复查。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赵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因伤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但部分护理费用因家属自行照料,具体金额尚未完全确定最终票据,需法院酌情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确认护理期为10天。针对未确定的护理费,法院结合陈某伤情、当地护工市场标准及家属误工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存在争议,主要焦点在于护理费及营养费的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赵某驾驶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负全责,陈某无责,保险公司应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2,500元。其中护理费因金额未确定具体票据,法院参照当地一般护工标准及陈某伤情,酌定支持1,200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时属于“道路”范畴,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针对护理费金额未确定具体票据但需合理赔偿的情形,确立了法院结合伤情与市场标准酌定的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