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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清晨,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某省道与国道交汇处时,因路面坑洼不平且无警示标志,赵某为避让突然出现的路面大坑发生失控摔倒。事故导致赵某头部撞击护栏,经送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住院15天。出院后,赵某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认为某市公路管理局未尽到道路养护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道路管理瑕疵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赵某伤情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评定为十级伤残。关于责任比例,因事故现场监控缺失,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亦未认定具体责任比例。法院结合现场照片、气象资料及双方举证情况,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公路管理局作为道路管理单位,未及时发现并修复国道上的明显坑洼,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赵某驾驶非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亦有过错。酌情确定某市公路管理局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由某市公路管理局赔偿7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0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道路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机动车单方事故且责任比例未明确认定时,法院依据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具有示范意义。同时,规范了颅脑损伤致残案件的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统一了类案裁判尺度。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