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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路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清晨,孕妇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县乡村道路时,因路面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车辆失控撞向路边土堆。事故导致张某腹部受创,经医院诊断为胎盘早剥,虽经抢救保住胎儿,但张某遭受轻伤,需长期卧床休养。经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认定,施工单位某路桥公司因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驶不当承担次要责任。张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核算各项费用共计约45万元。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对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进行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确认张某为轻伤,需专人护理三个月。审理中,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事故认定书,认定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路桥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负次要责任,酌定某路桥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最终判决某路桥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1.5万元(总额45万元×70%),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施工方安全保障义务与机动车驾驶人注意义务的平衡。在孕妇等特殊群体受害案件中,严格依据事故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既保护了受害人权益,也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对类似交通事故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