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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乘坐由某运输公司运营的大型客车行驶至G105国道某路段时,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客车失控撞向路边护栏。事故造成赵某头部及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送某市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及颅内血肿。赵某住院28天,行开颅血肿清除术,术后遗留严重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鉴定,赵某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需长期专人护理。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赵某作为乘客无责任。赵某因治疗、康复产生巨额费用,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认赵某为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后续治疗费预估较高。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项目及金额存在争议,重点围绕护理费计算标准及后续治疗费的合理性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综合考虑赵某伤情、护理依赖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后续治疗费为合理数额。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机动车单方事故中,道路运输企业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重点厘清了颅脑损伤致残案件中,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的认定标准,对统一此类案件裁判尺度具有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