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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客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赵某乘坐某客运公司营运客车沿某乡村公路行驶。途中因路面湿滑且驾驶员操作不当,客车在弯道处失控翻车并坠落至路基下方。事故造成赵某受伤,经某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等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某客运公司承认事故发生在其运营期间,但主张赵某未全程规范使用安全带,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请求减轻赔偿责任。赵某则认为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分担问题协商未果,赵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确认为十级伤残。法院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某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尽安全运输义务,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未系安全带负次要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具体赔偿数额存在争议,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客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客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便乘客存在未系安全带等轻微过错,若运输企业负主要责任,仍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规范了残疾辅助器具费及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对同类乡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