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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市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长途汽车站门前路段时,因避让行人突然向左变道。此时,由李某驾驶的某物流公司重型厢式货车正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因货车车速较快且赵某变道突然,货车右前侧撞击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致赵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伤情稳定后,因担心遗留后遗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鉴定意见认为赵某不构成伤残等级。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赔偿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存在争议。赵某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称不构成伤残。法院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病历、鉴定意见及双方举证情况,确认李某负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作为非机动车驾驶人,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李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李某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车站周边复杂路况下的注意义务,强调了即使不构成伤残,机动车管理人仍需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严密的侵权赔偿责任,对规范非机动车驾驶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