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某市交通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G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未成年人周某(15岁)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周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交警部门勘查,李某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其未注意观察路况,周某未走人行横道,双方过错程度相当,认定同等责任。周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其父母主张误工费损失。某市交通局作为道路管理单位,因该路段警示标志缺失被诉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过程
周某起诉李某、某市交通局及保险公司。庭审中,法院调取了行车记录仪视频,结合现场勘查笔录,确认事故成因。经司法鉴定,周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重点审查了道路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及未成年人监护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承担50%赔偿责任,某市交通局因管理瑕疵承担20%赔偿责任,周某自行承担30%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李某和交通局按比例分担。最终核定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判决李某及交通局连带赔偿周某148,000元,符合10万至20万元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动车与未成年人非机动车碰撞中,道路管理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从责认定,以及行车记录仪在还原事故现场、划分同等责任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对类案责任主体认定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