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在某市火车站南广场落客区,某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驾驶一辆新能源摆渡车进行倒车作业。受害人陈某系该站候车乘客,因视线盲区,被正在倒车的摆渡车右后轮碾压致伤。事故发生后,陈某被紧急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多处骨折,住院治疗45天。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八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交警部门认定摆渡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顺序存在争议。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确认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关于保险赔偿顺序的规定。同时,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陈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并依据住院票据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市公共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仍有不足的由该公司承担。鉴于驾驶员负全责,保险公司及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站内车辆作业致害的责任承担,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确定保险赔付顺位,保障了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对规范车站周边交通管理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