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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清晨,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乡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与此同时,李某驾驶悬挂某运输公司牌照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该车辆当时正执行长途货运任务,车上载有包括乘客赵某在内的多名人员。行至一处无信号灯控制的弯道时,李某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且观察不周,车辆右侧车头猛烈撞击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昏迷,经送某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事发路段为乡村混合通行道路,路面干燥,视线良好。事故造成张某颅脑损伤死亡,其家属悲痛万分,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同时,对李某的驾驶证状态进行核查,确认其持有有效驾驶证且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无责任,且经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结合其死亡后果,酌情支持长期护理费。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乡村道路碰撞中,机动车方因未尽安全义务承担全责的法律适用。重点明确了无责任受害人在死亡案件中,护理依赖程度对赔偿金额计算的关键影响,以及保险理赔在重大交通事故中的兜底作用,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