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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高速公路辅道正常行驶。被告人周某驾驶隶属于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行驶。因周某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击赵某,致赵某倒地。赵某系怀孕六个月孕妇,撞击导致其遭受严重脊柱粉碎性骨折伴脊髓损伤,经抢救后虽保住了胎儿,但赵某下肢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醉酒驾驶且超速,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赵某伤情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需长期依赖轮椅等辅助器具。

审理过程

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审理中,双方就是否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付顺序存在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续辅助器具配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庭审质证,确认周某血液酒精含量超标,某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某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赔付,仍有不足的由某运输公司承担。综合考虑赵某一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长期护理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最终判决赔偿总额2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高速路段碰撞的责任承担规则,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确定赔偿顺序。对于孕妇遭受严重脊柱损伤导致一级伤残的案件,高额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护理费的认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生命健康权的强力保护。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