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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李某驾驶隶属于某运输公司的重型货车,沿国道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受害人张某(15岁,未成年人)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倒地受伤,经现场交警勘查,因双方对事故成因争议较大,未当场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及软组织挫伤,住院12天。经医院病历记录,张某产生医疗费共计32,000元。张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主张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误工期为90日。鉴于事故责任比例未加认定,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双方行车轨迹及张某作为未成年人横穿国道的过错,依据公平原则与过错程度,酌定某运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责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45,000元(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某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张某31,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碰撞中,在事故责任比例未明确认定时,法院如何结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与过错程度酌定责任。同时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厘清交强险、商业险与侵权人的赔偿顺位,对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