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赵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某乡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无信号灯路口时,与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发时乡村道路照明不足,李某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赵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车速较快,李某未注意观察路况。事故导致赵某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赵某因赔偿事宜与李某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赵某负主要责任。赵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确认其十级伤残。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确定赔偿顺序存在争议,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责任划分,认定李某承担30%赔偿责任。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最终核定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李某需赔偿赵某共计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事故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安全义务的责任分担,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确定保险赔付顺序,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