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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行人张某在居住的小区内部道路步行回家。该道路虽属小区规划红线内,但长期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具有公共通行属性。张某行至一处转弯盲区时,被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倒并发生碾压。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停车报警并救助伤者。经医院诊断,张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伴有轻微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后恢复良好。事故发生时,因小区道路监控缺失,双方就是否存在违章行为产生争议,且李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执行小区巡逻任务,故责任主体及具体过错比例在初期未能即时认定。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余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无伤残等级。鉴于事故发生在小区道路,且无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结合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勘验笔录及双方陈述,综合认定事故成因。审理中,双方就是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及赔偿标准产生较大分歧,最终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小区道路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应视为“道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李某驾驶车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替代责任。综合考量双方过错,酌情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关于200万元的诉请,因张某伤情较轻且未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高额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依法驳回过高的诉请,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在符合公共通行特征时属于“道路”范畴,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针对未认定责任比例且伤情轻微的案件,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高额赔偿的裁判尺度,对统一类案审理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