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某汽车租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某汽车租赁公司所有的轿车,沿本市中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因低头看手机未注意观察路况,与正在人行横道正常通行的行人张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停车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因伤住院15天,产生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助行器)等损失,并因伤休整导致长期误工。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车辆管理人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伤残、误工费计算标准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必要性存在争议。经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张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法院结合张某提供的诊断证明、误工证明、工资流水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对各项损失进行了详细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汽车租赁公司作为机动车管理人,对车辆管理不善存在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最终判决李某及某汽车租赁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地体现了机动车与行人碰撞中,机动车驾驶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主要责任的认定规则。同时,明确了残疾辅助器具费及误工费在轻伤致残案件中的计算标准,对规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具有示范意义,有助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