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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村委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14岁的未成年人张某在乡村道路旁玩耍时,被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李某撞倒。事发路段无路灯,某村委会未设置警示标志且路面坑洼不平。李某车辆失控碾压张某左下肢,致其左股骨粉碎性骨折伴左肾破裂。经抢救,张某行左肾切除术,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造成张某巨额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具体金额因张某需长期康复尚未最终确定。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某村委会因公共设施管理瑕疵负次要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负轻微责任。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需求进行鉴定。法院组织各方对事故责任划分进行质证,重点审查村委会道路管理义务与李某驾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承担60%赔偿责任,某村委会承担20%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10%责任。李某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先行赔付。扣除已支付费用,李某及村委会需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因残疾辅助器具费金额未确定,对该项费用暂不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乡村道路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细化了机动车与未成年人碰撞中多方过错的责任分担规则。对于残疾辅助器具费金额未确定的情形,确立了“暂不判决、另行主张”的司法处理路径,平衡了诉讼效率与受害人权益保护。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