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运输公司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运输公司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傍晚,残障人士张某(化名)拄拐步行进入某住宅小区内部道路。该小区道路虽属小区管理,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视为道路。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货车由司机李某驾驶,沿该道路逆行且超速行驶。当李某发现张某时,因刹车不及,车辆右侧车头猛烈撞击张某,致其当场昏迷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勘查,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生前系某商场保安,事发前一个月因伤请假,无固定工资流水,但其伤残等级较高,需长期护理。事故发生在住宅小区道路,涉及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理赔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交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张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对张某生前误工情况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审理中,双方就是误工费计算标准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天数产生争议。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确认张某因事故导致死亡,并核定其误工损失计算至死亡之日。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造成张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某运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鉴于张某为残疾人且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9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在允许社会车辆通行时属于“道路”范畴,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同时,细化了无固定收入残障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对同类案件中残疾赔偿金与误工费的综合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