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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行人张某在某市某长途汽车站广场内正常行走。此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客车由驾驶员李某驾驶,在站内调头时因观察不周,车辆右前轮碾压到张某右下肢。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经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张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并因骨折导致长期无法工作,产生误工费。经司法鉴定,张某误工期为120日。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但鉴于事故发生在车站内部道路且交警已出具全责认定,法院确认李某驾驶行为与张某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就是赔偿范围提出质证,法院结合医疗票据及误工证明予以核实。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最终核定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误工费经核算为8500元,符合1万元以下范围。扣除已垫付费用,保险公司需再支付张某11.5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车站等封闭区域内机动车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强调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义务。同时,通过严密的司法鉴定程序,精准核定误工费等间接损失,体现了司法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精细化保护,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