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公交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公交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行人张某在市中心某长途汽车站广场正常行走。此时,李某驾驶悬挂某市公共交通集团牌照的公交车进站,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突然加速撞向张某。事故发生时,车上乘客赵某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张某被剧烈撞击后倒地,头部遭受重创,经送医抢救无效,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伴有重度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乘客赵某及车站管理方无责任。张某因事故产生巨额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多次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评定,确认其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各方责任。审理中,双方就是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存在争议,法院依法组织质证,重点审查了医疗费票据真实性及交通费合理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驾驶的机动车造成张某损害,应由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某公交公司承担。鉴于张某无责任,且伤残等级极高,酌定支持交通费5000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某公交公司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厘清了交强险、商业险与侵权人的赔偿顺位,体现了对弱势行人权益的优先保护。同时,明确了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在无过错下的免责边界,对同类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