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72岁的张某(受害人)步行至某市第一汽车客运站广场附近,准备横穿马路前往候车大厅。此时,李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该路段。由于张某突然加速奔跑横穿,李某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仍未能完全避免碰撞,导致张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骨折,经抢救无效后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严重功能障碍,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及调取监控,认定张某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李某虽无违章但未尽到充分观察义务,现因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但在本案模拟中,基于机动车对行人的特殊保护原则及调解背景,设定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事故发生后,双方家属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协商。鉴于张某伤情严重,双方同意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评定。鉴定意见确认张某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定为6个月。在调解过程中,李某对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存在分歧,最终在调解员引导下,双方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达成一致,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若调解不成,张某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以调解结案为主。
判决结果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鉴定结果,李某需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的范围内。双方当场履行了大部分赔偿义务,剩余款项于协议签署后十日内付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中,即便行人存在过错,在司法实践与调解中,机动车驾驶人常因处于强势地位而承担更多赔偿责任,契合民法典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精神。同时,展示了人民调解在化解交通事故纠纷、快速确定伤残等级与赔偿金额方面的高效性,有助于当事人降低诉累,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