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科技公司及某商场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未成年人张某在某商场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由某科技公司生产的“极速”牌便携式激光笔。张某在卧室玩耍时,激光笔突然发生异常燃烧并爆裂,导致其面部及手部严重烧伤。经医院紧急救治,张某最终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商家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经查,该激光笔说明书未就是高温风险设置醒目警示,且未明确禁止未成年人单独使用,存在明显的警示说明缺陷。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激光笔进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确认产品存在警示说明缺陷。审理中,某科技公司主张已履行基本告知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严密的警示义务,其免责事由不成立。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能证明其无过错,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一定监管疏忽,酌情减轻生产者10%的责任。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000元;某商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网络销售及线下商场在未成年人产品安全中的警示义务边界。即使生产者主张已提供说明,若未针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设置充分警示,仍构成缺陷。判决强化了生产销售者的无过错责任,警示电商平台需加强未成年人商品审核,具有典型的教学与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