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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商场及某玩具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8岁的张某随母亲李某在某市中心“优品”商场购买了一款由某玩具厂生产的塑料拼图玩具。张某在家中玩耍时,玩具内部含有的一枚劣质金属零件因原材料强度不足突然断裂,碎片飞溅导致张某左眼被割伤,同时碎片残留于眼部组织中引发急性中毒性炎症。事发后,李某立即送张某至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病历显示张某存在角膜裂伤及异物残留,经紧急手术取出异物并抗感染治疗。张某家长认为玩具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经鉴定,该玩具金属零件所用钢材含硫量超标,属原材料缺陷。某玩具厂辩称其已履行出厂检验义务,但无法提供原材料合格证明,且该缺陷直接导致损害发生。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玩具进行质量鉴定,确认金属零件存在原材料缺陷。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生产者免责事由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医院病历、鉴定报告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认定损害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生产者不能证明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玩具厂作为生产者,因原材料缺陷导致未成年人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商场作为销售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某玩具厂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1万元以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原材料缺陷导致的产品责任认定标准,强调了生产者对原材料来源的严格管控义务。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原则,即便销售者无过错,在无法指明生产者具体责任细节时,亦需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有利于督促流通环节履行查验义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分类:产品责任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