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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公交公司、某施工单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受害人赵某乘坐某公交公司公交车途经某市建设路与人民街交叉口。该路段因某施工单位正在进行地下管网改造,现场未设置规范警示标志且围挡破损。赵某下车后为避让施工车辆,误入未封闭的施工便道。此时,李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因视线受阻且未减速,与赵某发生碰撞并碾压,致赵某重伤。经医院诊断,赵某左腿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负主要责任;某施工单位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负次要责任;赵某作为行人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负轻微责任;某公交公司车辆停靠位置合规,无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某施工单位、某公交公司赔偿。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各方责任比例。某施工单位辩称事故发生在其施工区域外,但证据显示事故点位于其未封闭的施工便道延伸区,且无警示标识,故其管理存在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施工单位对赵某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各方过错,认定李某承担60%赔偿责任,某施工单位承担20%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20%。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共计350,000元。判决李某赔偿210,000元,某施工单位赔偿70,000元,驳回对某公交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施工单位在道路施工期间未尽到安全警示和封闭义务,即使事故直接由机动车引发,也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细化了多因一果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行人、第三方管理人的责任划分标准,对类似混合过错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