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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傍晚,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阳光小区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同向行驶,因车速较快且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与张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摔倒,李某车辆右前轮碾压到张某左腿。经医院诊断,张某左胫骨骨折,构成轻伤。经交警部门调查,李某在小区道路未保持安全车速,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因腿部伤残需长期佩戴支具,产生残疾辅助器具费。张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调取了李某行车记录仪视频,清晰记录了碰撞瞬间李某未避让且车速过快的事实,结合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李某负全责。双方就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李某车辆投保齐全,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补足。综合考虑张某的伤情、伤残等级、残疾辅助器具必要性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2.5万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及李某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小区内部道路属于“道路”范畴,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重点展示了行车记录仪在还原事故现场、固定证据链中的关键作用,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与裁量尺度,对同类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