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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4时许,在某市某长途汽车站进站口附近,李某驾驶某运输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乘客张某(化名,非本案受害人,此处指代乘车人身份背景,实际受害人为行人)下车后,行人赵某(化名)正横穿马路。李某为避让突然出现的赵某,紧急转向,车辆右侧车身刮擦到赵某,致赵某倒地。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骨折,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赵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赵某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某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进行鉴定。法院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护理费用票据,综合认定各方责任及赔偿数额。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先由交强险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责赔付。鉴于双方负同等责任,扣除交强险部分后,剩余损失由李某及某运输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运输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动车与行人事故中,在同等责任下,交强险先行赔付与商业险按责分担的裁判规则。重点展示了重伤案件中护理费、诊断证明等证据对赔偿金额认定的关键作用,具有典型的教学参考价值。

分类:交通事故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