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G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15岁,未成年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张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右股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横穿机动车道,负次要责任。肇事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李某为该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执行工作任务。事故造成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巨大,双方就是否赔偿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确认为八级伤残。审理中,双方就是后续治疗费产生争议,经法庭释明,法院结合医疗证明及鉴定意见,对后续治疗必要性及费用进行了核算。庭审中,某运输公司主张其已投保交强险,应在限额内先行赔付。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张某各项损失;超出部分,由某运输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110万元,扣除交强险限额后,某运输公司需赔偿张某约68万元。判决某运输公司支付张某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动车与未成年人行人事故中,即便行人负次要责任,运输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严格适用交强险条例,保障了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对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